废旧汽车回收办法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废旧汽车回收活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旧汽车回收的单位和个人。
二、回收程序
1. 提交报废证明:车主应当将废旧汽车送至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提交车辆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等资料。
2. 签订回收合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与车主签订回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交付车辆:车主应当将废旧汽车交付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4. 支付款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主款项。
三、回收责任与义务
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报废汽车拆解,不得私自拆解、改装、拼装车辆。
2.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废旧汽车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制度,并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拆解的废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分类、登记和保存,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置。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管。
四、监管与处罚
1.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罚款标准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