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废旧车辆回收、拆解和再利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废旧车辆回收程序
1. 车主应提前联系回收企业,将废旧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回收企业应向车主出具废旧车辆回收证明。
2. 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旧车辆进行分类、拆解、再利用。拆解后应当保留完整的车辆配件和部分可再利用的车辆部件。
3. 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旧车辆拆解档案,如实记录车辆信息及拆解情况。
三、废旧车辆拆解和再利用
1. 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废旧车辆进行拆解,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对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废旧车辆拆解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可再利用的车辆部件应当进行清洗、维修、翻新等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4. 废旧车辆拆解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四、废旧车辆回收企业资质与监管
1. 从事废旧车辆回收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车辆回收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如实向社会公开拆解技术、工艺、流程等信息。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废旧车辆回收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五、罚则和法律责任
1. 对未取得废旧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从事废旧车辆回收拆解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废旧车辆回收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废旧车辆进行分类、拆解、再利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废旧车辆回收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拆解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废旧车辆回收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拆解技术、工艺、流程等信息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废旧车辆进行回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 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废旧车辆回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所称废旧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因各种原因淘汰的工程机械车和其他车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